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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司法模式下,国家处于刑事司法的绝对主导地位,刑事被害人往往被排除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外,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其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被严重的忽视。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日益发现,犯罪行为虽然是对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严重挑战,但在具体的案件中,犯罪行为更是对被害人权益的恣意侵犯。被害人能否通过刑事诉讼获得法律支持和精神抚慰是反映一国诉讼和谐程度的重要指标。恢复性司法理念就是将保护被害人权益作为核心,在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合理关注,充分尊重被害人的参与和意志表达,以此来平衡被害人、犯罪人、社区之间的利益冲突,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和谐。被害人在恢复性司法中对参与司法活动积极性和主动性将得到极大的提升,其权益的保护及其实现将贯穿恢复性司法活动的始终。因此,被害人在恢复性司法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参与方式及其保障和监督的构建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即在此方面作一些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