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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刑事诉讼法在立法层面上确立了未成人社会调查制度,实务操作上却面临调查主体、调查程序、调查内容等只有原则性条款而无可操作性的空白点。本文首先就社会调查制度进行基本的介绍和我国近几年的未成年犯罪情况以及日本、美国、德国这三个国家在历史上对于社会调查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具体实行阶段,我国各个地区关于社会调查制度分别出台相关政策,形成一定特色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最后在实践中发现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弊端;最后从我国自己的未成年犯罪特征和公检法机关的工作上提出一些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