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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恶化的主要根源在于环境法律所规定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均存在重大缺陷,使其成为所有部门法中,违法者最有可能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一个。雪上加霜的是,救济途径的不通畅导致违法者事实上经常免于承担这些本来就过度轻微的责任,从而进一步降低了违法者的成本。只有在环境法律中贯彻“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原则,完善现行环境法律中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救济途径,才能真正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