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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程序的统一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的称谓由来己久,《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对于医疗损害的技术鉴定实施的是双轨制,即根据《条例》(1987年——2002年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为依据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根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为依据的医疗侵权责任的司法鉴定两种模式.根据最高法院2003年2月21日印发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笔者建议由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协调卫生行政部门,建立适合当地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的条件可参照医学会专家库成员条件,力争将当地的优秀临床专家均纳入其中。这一专家库的职能主要为司法鉴定机构提供医学咨询服务,其管理上应建立常设工作机构,工作程序采取由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专家库管理机构备案的方式,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针对案件提供科学咨询意见,具体操作中亦应当充分考虑回避等法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