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网络犯罪给传统的刑事管辖制度带来了挑战,实践中常采用指定管辖的方式解决管辖权争议,但仍存在指定程序不规范、公检法衔接不顺畅、与并案侦查混同等问题,指定管辖的相关制度亟待完善。并且,当前公安机关在指定管辖上具有主动性,后位的检察机关处于被动地位,无法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权特性,应并将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纳入检察监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