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向纵深推进,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司法审查这一论题逐渐成为司法实务关注焦点。行政不作为削弱政府公信力,阻碍法治进程,影响社会和谐。与其严重危害性不相适应的是行政相对人寻求司法救济的现有途径过于狭窄,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力。确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现实需要。本文立足于审判实践反思学说理论,从厘清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诉讼脉络的角度出发,力图提炼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司法审查新规则。本文认为,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诉讼中,原告资格解释规则需进一步阐释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与诉之利益,部分间接利害关系和公共利益可纳入其中。作为义务审查规则应严格限定在现实化的作为义务之范畴内,并探讨了作为义务现实化的外在表现。抗辩理由评析规则以客观因素阻却为标准,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明显的人力物力财力欠缺是免除或减轻国家赔偿责任的正当抗辩理由。本文提出赔偿范围确定规则,将财产性既得利益直接损失作为一般原则,将非财产性可得利益间接损失作为特殊原则,后者适用于行政合同、行政允诺、致行政相对人伤亡等特殊重大案件。因果关系认定规则上运用必要条件规则进行评析,以行政机关作为能否阻断由其他介入因素启动之法律因果链为判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标准。责任范围划分规则应区分责任竞合与责任混合分别适用: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与民事责任竞合,行政相对人有权择其一诉请司法救济;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与民事责任混合,行政主体就其行政不作为在损害结果中所起的原因力比例承担按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