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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探讨毒品所致精神障碍涉嫌刑事案件的特点及司法鉴定相关问题,以期提高各界对该群体涉案情况及责任能力评定的认识。方法对200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 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3216犯罪嫌疑人进行筛查,对其中经鉴定诊断为毒品所致精神障碍的11 1名犯罪嫌疑人(涉案时均为自愿吸毒)的一般人口学资料、案卷资料、司法鉴定医学诊断情况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情况等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结果 2001年毒品所致精神障碍刑事鉴定案例在总刑事鉴定案例中所占比例为0.69%(1/144),至2013年、2014年,这一比例分别攀升至9.72%(28/288)及7.36%(29/394)。在这111名犯罪嫌疑人中,67(60.4%)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与毒品所致精神障碍相关,且59.7%的案型是导致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故意杀人及故意伤害。患有毒品所致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受精神障碍影响实施的危害行为中有95.5%(64/67)的属于暴力犯罪,且与精神障碍无关的危害行为案例中亦有65.9%(29/44)的为暴力犯罪;经Pearson Chi-square检验发现,两者存在显著统计学差异(p<0.0001)。进一步的统计分析表明,在67名受毒品所致精神障碍影响实施危害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中,有50人(74.63%)被发现及自我报告仅使用新型毒品,13人(19.40%)同时使用新型毒品和海洛因,3人(4.48%)仅使用海洛因,1人(1.50%)使用毒品情况不详;而在44名实施的危害行为与所患毒品所致精神障碍无关的犯罪嫌疑人中,仅使用新型毒品的有27人(61.37%),同时使用新型毒品和海洛因的5人(11.36%),仅使用海洛因的6人(13.64%),不详的6人(13.64%)。就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情况而言,在司法部颁布实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2011年3月17日)前,经鉴定发现实施的危害行为与其所患毒品所致精神障碍无关的犯罪嫌疑人有12人,全被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经鉴定发现实施的危害行为与所患毒品所致精神障碍相关的犯罪嫌疑人6人,其中5人(83.3%)被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仅1人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在该指南实施后,对于经鉴定发现实施的危害行为与其毒品所致精神障碍无关的犯罪嫌疑人共计32人,其中22人(68.8%)被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9人(28.1%)按指南注明不宜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1人(3.1%)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而对于经鉴定发现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受其所患毒品所致精神障碍影响的犯罪嫌疑人共计61人,5 1人(83.6%)按指南注明不宜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6人(9.8%)被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人(6.6%)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结论毒品所致精神障碍相关的违法犯罪问题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司法鉴定和审判程序中;受毒品所致精神障碍影响而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更多的是暴力犯罪行为;新型毒品与毒品所致精神障碍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关系更密切;迄今为止,司法部颁布实施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对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责任能力评定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非自愿摄入毒品者所致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问题,但尚未能如期消除相关领域鉴定实践中的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