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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在我国宪法上实际上是采用了一种宪法推定的技术,但应在以后的修宪中加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项制度是建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政体的基础之上,是间接民主的制度安排。而公众参与则是弥补间接民主运行过程应运而生的民主方式。两者相互独立,却也相互联系,政府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基础,公众参与反过来也推动着政府信息公开向广度和深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