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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中的法律顾问官制度是比较法的产物,源自法国最高行政法院中的政府专员制度,却又自成一类,成为推进欧洲法院司法能动主义的关键因素之一。法律顾问官在欧洲法院中的法律地位与法官相同,但更显独立,其基本职能是向法院提交经详细推理的意见,以协助法官的裁决工作。在欧洲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法律顾问官制度的作用呈多元化的态势: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指引法院的判决;促动法院推翻以往先例;发挥“判例法”的效应。总体而言,法律顾问官的“准司法”功能与法官的“司法造法”功能各有千秋、互补共存、协同并进,对欧盟法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