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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环境治理的传统是"环境合作联邦主义",联邦政府负责国家环境法的制定,地方政府负责国家环境法的实施。但是,在气候变化的应对过程中,在联邦气候变化立法毫无建树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却成为气候变化法的重要制定者。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地方推动气候变化立法并非明智之举,因为地方政府无力解决气候变化这种"超级难题"。但是,从地方气候变护立法的实践来看,它基于道德理性、政治理性和经济理性之上,是"竞争性联邦主义"的"民主实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