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地方气候变化立法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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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环境治理的传统是"环境合作联邦主义",联邦政府负责国家环境法的制定,地方政府负责国家环境法的实施。但是,在气候变化的应对过程中,在联邦气候变化立法毫无建树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却成为气候变化法的重要制定者。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地方推动气候变化立法并非明智之举,因为地方政府无力解决气候变化这种"超级难题"。但是,从地方气候变护立法的实践来看,它基于道德理性、政治理性和经济理性之上,是"竞争性联邦主义"的"民主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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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从树立资本运营观念,在中宏观层次上对资本结构进行不断调整和优化,以及强调人才问题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关键等方面采取措施去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