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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献原则"是否必须追溯到1985年4月1日生效的《专利法》呢?自2010年1月1日反推20年即1990年1月1日申请的发明专利是否也应当在侵权判定时限制其对"等同侵权判定原则"的适用呢?笔者认为,司法审判人员不应机械的适用而应考虑到"捐献原则"的固有属性,慎重适用,即捐献原则应当适用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前;2009年10月1日后申请且授权的发明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