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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于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解释,在授权审批阶段、无效确权阶段、侵权诉讼阶段的解释方式存在不一致的现象,一些案件在专利侵权诉讼阶段被重新确权,导致了审级损失和申请人人力、财力的浪费,也常常引发审查员和社会公众的困惑。本文以IN RE DONALDSON案为例,介绍美国专利法对功能性特征限定权利要求的解释方式,并从审查员视角提出对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审查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