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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G通信技术与传统网络技术相比,有着非常迥异的动态特性,其相较于3G通信技术,又有了更深层次的进步,4G时代的移动网络产生的临时复制问题,不仅在技术层面是亟待探究的难题,也关乎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问题。对于4G时代复制行为的新特征进行探讨,是极为必要的。因此,本文将从比较法的视野进行考量,并建议在主体归责上加以区别差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