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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挂靠经营在水路运输领域普遍存在,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对船舶挂靠经营双方承担责任何种法律责任并未形成统一裁判尺度.201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国内水路运输船舶挂靠情形下的挂靠双方如何承担合同责任作了规定.本文在对《指导意见》评析的基础上,从船舶挂靠行为的法律性质入手,对船舶挂靠经营下的合同责任提出了一些看法,提出船舶挂靠经营行为对初期航运市场的繁荣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在当前运力相对过剩、航运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船舶挂靠经营行为不但会冲击航运市场、阻碍航运经济的集约化发展,而且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诸多混乱。法律必须及时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动态变化,及时回应公共政策的需要,对于船舶挂靠经营这种不符合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的行为,必须在法律上从严规制,通过明确甚至合理合法在加大挂靠双方的法律责任使挂靠双方趋利避害,主动放弃挂靠经营转而从事合法经营,促进航运市场最大效率化的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