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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了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规范基础与实证分析: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规范基础在现行《物权法》中,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并非通过法规范直接调整,而是借助参照式法条技术间接得以规整.质言之,立法者是以所有权善意取得为范型,建构囊括不动产与动产的统一善意取得制度(第106条第1、2款),然后规定在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场合,参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规定(第106条第3款).由于动产抵押权被《物权法》明确规定为一类担保物权,被涵摄于他物权这一上位概念之下,进而可以参照适用所有权善意取得的规定.从立法技术上讲,这种参照式法条使立法意图规范的某类事实,比照现有规定得以处理,可以避免法条重复以及行文的繁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