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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艺术的创作者对"艺术"这一概念有着较为成熟的理解。他们熟悉艺术的形态和种类,而且对通常情况下艺术的展现和感知有着一定理解。这些在哲学家们给出的定义中已有所体现。最早的艺术品是出自没有"艺术"这一概念的人们手中,但当时的社会其实并没有类似的艺术传统。一个完整的定义的成型与这些人们的努力不无关联。最终形成的定义是混合而且复杂的:其一,如果一样事物在达成一定审美目的的情况下能展现出高超技艺与成就,这些技艺和成就不仅能够成为这一事物主要的、具有鉴别性的功能,同时对实现事物的这一功能有了重要贡献,那么这就是艺术。其二,如果一样事物属于艺术传统建立和公认的艺术种类或艺术的形式,那么这是艺术。其三,如果创作者(展示者)有意将其看作艺术,同时,为实现这一目的,创作者(展示者)做了许多必要且恰当的工作,那么这同样可以称为艺术。与此同时,以往呈现出的种种关于艺术作品、艺术类型、艺术理论、艺术批评以及艺术惯例等日趋成熟的传统的艺术世界,在对艺术的第二种和第三种定义中起到了重要而隐含的作用。这两种对艺术的定义均以艺术的起源为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