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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行政允诺是行政主体单方作出意思表示,设定条件使自身负有公法义务而相对人享有公法权利的行政行为。本文通过典型案例提炼了行政允诺行为的机理及基本特征。文章以三段论为起点,分析了现状中行政允诺诉讼审查范围片面、缺失审查逻辑大前提即允诺本身。文章从规制行政允诺的需要、维护相对人利益的需要、得出正确裁判的需要三个方面论证了审查允诺本身的必要性。面对这种缺失大前提审查的现象,文章从法官的认识观念、现行制度以及非制度化因素三个维度剖析了引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在认识观念方面,大部分行政允诺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而使法官不便审查;在制度禁区方面,抽象行政行为不属司法审查范围的法律规定使法官不能审查;在非制度化因素方面,强势的地方行政权力使法官不敢审查。针对这些原因,文章从长远方案及权宜之计两方面提出了解决方法,从长远看,通过立法扩大司法审查权范围是彻底途径,具体包括扩大受案范围以解决能否审查问题、制定行政允诺规则以解决如何审查问题、参照援引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以解决履诺依据问题;从权宜之计看,行政法对私法规则的类推适用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具体包括将行政允诺定性为案件事实以解决审查的理论基础问题,审查时区分违法与否分别处理,审查后类推适用合同法。文章最后从"不违法"标准、审查允诺资格及允诺内容三个角度探讨了行政允诺的审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