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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不安抗辨权,一般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船舶买卖合同属于典型的双务合同,无疑存在不安抗辩权的援引和适用的空间。一、合同法对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