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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农村出现了大量的"空心村"、小产权房等,农村宅基地长期以来私下流转灰色交易不断等现象.这是宅基地流转制度的限制性规定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必然产物.鉴于我国宅基地制度法律设计存在的诸多不足,应面对现实,完善农村宅基地流转法律制度,即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机制,从源头控制宅基地使用权粗放式发展;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机制,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性权利;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制度,实现宅基地的集约利用;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机制,促进宅基地有效利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