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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引言我国《海商法》借鉴《汉堡规则》的相关规定,在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中对托运人作了两类规定,即“‘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针对这种定义,在理论上出现了识别托运人的认识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