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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地法作为古典国际私法中运用最为频繁的一类系属,在处理侵权法律冲突的问题上曾经风靡全球,其体现了侵权法在创立之初与本国公共秩序的密切联系,也反映了传统国际私法对于冲突正义价值的不懈追求。在历史上,魏希特与萨维尼的理论为侵权冲突适用法院地方法奠定了立论基础,其后各国的司法实践开始在不同程度上考虑法院地方法的立法定位。随着侵权法补偿性功能的彰显,法院地方法在侵权冲突法中的适用根基发生动摇,同时这一方法所固有的单边化、属地化属性也与国际主义的趋势格格不入。在现代多元侵权法律选择规范的背景下,法院地方法从单一规则走向与侵权行为地方法的并用模式,并在各国国际私法改革的浪潮中逐渐式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