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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用2008年1O月1日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以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对由固定设备通过结构传声方式影响同一建筑或相连建筑户内声环境质量问题作出评价时,仍然会遇到主客观不一致的情况。通过几个不同的个案说明新标准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