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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导言在中国传统司法中,对情理的重视可谓是一大特色。一个案件处理得好不好,不仅要看它是否符合"国法",还要看它是否符合"天理"和"人情"。虽然在大部分朝代官方都要求判案必须援引法律条文,但自汉代董仲舒"春秋决狱"以降,原情定罪成为司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源于人情习俗的"礼"逐渐融入"法"~①,理想的审判应该是"情法兼到"或"情法两尽"。情理在传统司法中无疑有着重要的地位,这一点很多学者都有过阐述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