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对审执分离问题,大家已经达成共识,认为已经解决。但是,对执行实务中存在隐性审执不分问题,对执行程序中发生的执行权与审判权混同问题,尚未引起应有的重视。同大家通常所言的那种显性的审执分离问题一样,执行程序中隐性的审判权与执行权也应当分别行使,以保障程序公正。划分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权与审判权的界限,以问题或争议性质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