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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2020年12月,国务院批复成立青少年体育工作部级联席会议制度,该制度旨在解决学校体育多年以来"官僚组织碎片化"问题。体教融合改革工作,是目前国家关于体育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体育转型发展的重要标志。而体育与教育系统的长期割裂,导致融合工作在制度上推进艰难,政府与社会组织界限模糊,权责不清,缺少稳定的监管体系保障其有效运转。而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便秉承"全人教育"理念,提倡德育、智育、体育三育并举,在制度上遵循"官民平等,合作互补"的模式,采取政府与社会组织共同治理青少年体育的方式,以《体育基本法》为法律依据,并设立体育推进会议和体育推进委员制度保证学校体育的顺利开展,并以综合性地域俱乐部和少年团作为学校体育的补充,多参与主体协同配合,完成青少年体育教育工作。本文拟对日本促进体教融合的协同治理机制展开深入研究——从治理思想出发,分析日本青少年体育治理体系中各治理主体关系间及其特征,并基于Ansell和Gash提出的SFIC协同治理模型剖析日本体教融合的治理机制,在此基础上探索日本经验对我国优化体教融合机制的借鉴启示。研究方法:本文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和SFIC协同治理模型对日本青少年体育发展进行研究。首先对日本体育协会和文部科学省官网中青少年体育的资料进行整理,整理青少年体育工作各治理主体以及其担任的角色,并梳理出各主体间协作治理的权责关系以及合作模式与特点;并利用协同治理领域较为经典的SFIC模型对日本青少年体育的协同治理运行机制进行分析,包括多元主体合作的四个关键因素即协同动机、制度设计、促进领导和协同过程,找到其协同机制能够顺利运行的制度运行基础、关键推动因素、督导机制以及制度保障机制;最后通过中国与日本两国的青少年体育发展模式与现状对比分析研究,探究中国体教融合工作的关键障碍与转型方向,从行政机制和制度设计上为中国体教融合工作提供日本先进经验,并提出发展建议。研究结果:日本青少年体育发展协作模式呈现"官民平等,合作互补"的发展模式,由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治理。首先在思想上,自明治维新以来日本教育理念遵循全面教育观,主张"全人教育"理念,将体育教育视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由此衍生了体育与教育、文化、科技于一体的制度设计。第二,在治理主体间关系上,主要可以总结为行政隶属关系、业务指导关系和协同治理关系。以文部科学省为主的政府系统与以日本体育协会为首的社会组织采取协同治理机制,政府管理,社会执行,二者地位平等、各司其职;政府对综合性地域俱乐部和少年团等社会组织给予业务指导和行使规划管理职能;地方教委间为行政隶属关系,上一级地方教委对下一级地方教委间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层层递进,保证从上至下的青少年体育工作有序进行。第三,在协同治理机制上,二者以"全人教育"为共识,并以《NPO法》中"社会组织与政府地位平等,自愿接受政府领导"为依据,保障两者平等性和自愿性,并以社会对政府的资源依赖性和社会对政府的专业知识需求为合作条件,以人员互通为人事合作条件,政府负责顶层设计与宏观管理,社会组织负责微观运营,由此构成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的动机基础;以"体育推进会议"制度和"体育推进委员"制度为促进领导机制,消除行政壁垒,促进行政一体化;以《体育基本法》为主的法律体系作为协同治理的制度设计,并以审议会作为共同决策的决策制定机制,推进政务决策民主科学化。政府与社会在青少年体育工作上构建完整的协同治理机制,平等对话,共同决策,各司其职并相互合作完成青少年体育教育工作,共同实现让全体青少年无差别享受体育、参与体育的目标。研究结论:基于对日本青少年体育工作协同治理的经验,以及我国体教融合工作目标以及现阶段的安排部署,一方面我们需客观认识到日本与我国的体制差异,不能照搬日本经验;另一方面,也需要结合我国国情及制度实际,并基于对我国推进体教融合中的现状及困境问题的清晰判断,探索日本经验以我国的镜鉴作用。我国青少年体育发展的分离问题,即包括制度的分离,也包括思想的分离。体教融合的改革工作,首先要从思想入手,改变传统"万变皆下品,惟有读书高"的传统体育与教育思想,认识到体育教育即是青少年身体发育成长的必修课,也是社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转变教育观念,梳理全面教育观;第二,要厘清政社关系,加快体育协会实体化进程,赋予社会组织应有的自主权,政府尽快退出微观管理领域,做好顶层设计和宏观调控,让社会组织利用自身优势负责青少年体育的微观运转,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实现高效协同,权责清晰;第三,完善协同制度设计,细化完善部级联席会议机制建设,参照日本"体育推进会议"机制,建立跨部门合作组织和政府府际间横向合作,让青少年体育脱离管理真空,学校体育建设有的放矢,并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和政策考评体系,建立体教融合工作联合督导机制,设立相关奖惩机制,督促相关部门重视青少年体育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