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澳大利亚行政法上对基于他人命令作出行为的司法审查

来源 :2009年行政法年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rchenp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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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大利亚非常重视对行政裁量规范和控制,其中一个基本的法定标准是,根据联邦《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第5条 和第6条 规定,行使裁量权系基于他人的指示或命令的,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相对人可以向法院审查审查令。法院特别是高等法院适用该条规定,对相关行政决定进行审查。此即本文所探讨的“行政机关不得根据外部机关的命令行为”,这个规则又被称之为“裁量权必须由权力所有者行使”。其基本含义是指,行政裁量的权力库(repositories of discretionary power)必须行使这些权力,并坚持以“权力库必须充分地行使其权力”为基础。而裁量权的所有者不得“根据命令行为”,或者受别人的支配,显然就是这一规则的具体内容。 具体实践中的争议点主要在于,行政机关只考虑上级政府政策而没有作出自己的决定。法官们在有关案件中讨论了这一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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