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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起源于英国的招投标制度,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它是市场交易主体获取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公共资源的一种竞争性交易方式。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招投标制度后,在规范市场交易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长期以来市场交易主体缺乏正确的竞争观念,以及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管理经验的不足,导致部分市场交易主体为了追逐超额利润,出现了以串标(即“串通招投标行为”)为代表的大量违法行为,甚至串标成为招投标领域通行的潜规则。串标行为的泛滥,不但严重破坏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交易主体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而且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招标参与人的合法利益。本文围绕串标问题,从法律规制的角度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第二部分是串标问题概述,主要从串标的定义引入,结合国内外学术观点,首先对串标的性质、特征进行阐述,然后对串标的表现形式进行归纳总结。第三部分从制度机制和社会因素两方面对串标的成因进行分析,着重对串标主体、客体、构成要件和现行法律等四个方面对串标行为的认定进行归纳,并从损害多重利益、破坏招投标制度、滋生腐败行为三个方面总结了串标问题所产生的严重危害。第四部分对我国串标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和存在的不足进行了论述。第五部分重点介绍了德国、法国和日本对串标问题进行法律规制的主要做法和有益经验。第六部分从构建统一规范的法律规制体系、构建严格高效的执法监督体系、规范招投标信息披露制度、健全完善宽免制度、有条件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全国互联互通的信用征信体系和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制度等七个方面,对我国有效防范串标行为的法律规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