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公益林保护的专门立法构想--《公益林保护条例》

来源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39466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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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生态公益林的专门立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国既积累的丰富的经验,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因此需要对于我国的森林立法体系以及关于公益林保护的立法进行反思,从而在新的理念与原则指导下,遵循自然本身的属性进行立法,发挥森林真正的生态效益,制定专门的《公益林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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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在人工智能的运用中不形成刑法上的规范漏洞,必须在教义学上讨论智能代理的可罚性。无论是出于法律政策还是从刑罚目的理论层面考虑,电子人地位的采用都是有意义和必要的。对实现一般预防目的而言,仅确定可罚性是不够的,还必须向社会大众明确说明已实施的不法行为之可罚性,通过尽可能适当的量刑,对罪责非难进行量化,具体包括进行公益劳动、对机器人的身体进行干预、执行算法所违反规范的内容而进行重新编程、关闭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