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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中,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对申请文件的修改需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3款的规定,专利审查指南对此条款进行了细化规定。然而,审查员、申请人对于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不予接受的"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这种情形存在不同意见,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对此进行了探讨,并针对该规定提出了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