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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我国97年新刑法所增加的罪名,新刑法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剥离出来,对打击合同诈骗活动具有深远的意义。笔者作为一名司法实务工作者,就目前关于合同诈骗罪在具体适用中遇到问题颇有感触,本文就是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与其它行为的区别等方面来论述、交流和探讨该罪,重点探讨的是本罪的主观和客观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中能准确把握本罪的认定。一、合同诈骗罪客观行为表现的认定。(一)行为人是否具备实际履行能力的认定。(二)欺骗手段和欺骗手段造成的错误认识,以及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三)利用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合同诈骗的认定。主体冒用,是指冒用他人名义,即行为人隐瞒自己真实身份、名字、单位名称,在签订、履行合同时使用他人的身份、名字、单位名称。冒用主体中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冒用”应该是针对谁来划分的,笔者认为,在被冒用者不知情、不允许的情况下,才属于冒用,不能狭隘的界定为只要不是自己的身份、名字,就是冒用。二、合同诈骗主观方面的认定。(一)合同诈骗主观故意应为直接故意。从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理论来说,这种故意属于直接故意,是直接故意的特征。(二)关于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行为人的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无疑是区分合同诈骗此罪与彼罪界限、罪与非罪的主要依据所在。合同诈骗案件复杂多样,非法占有故意产生的阶段也多种多样,产生的阶段有时会直接影响到合同诈骗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界定。(三)非法占有和非法占用的区别。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与非法占用是不同的。两者之间存在不同,也存在联系,长期占用,没有归还意图的可以转化为占有。三、合同诈骗罪与其他犯罪及行为的区别。(一)合同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犯罪的区别。本罪与其他诈骗犯罪的区别有时会存在法条竞合、牵连犯等问题,这时就要视具体情况定性。如,行为人用虚假票据实施了骗取贷款的行为,虽然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票据诈骗和合同诈骗三个罪名,但是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原则”等,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论处。(二)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合同诈骗罪往往与合同纠纷交集在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也非常容易混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是区别两者的关键。(三)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区别。民事上的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如何区分,关键是把握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阶段、行为人的欺诈手段以及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的不同表现的认定,这些都是区别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标准。四、合同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其他问题。对合同诈骗罪中的数额认定问题、犯罪既遂随问题以及以诉讼欺诈方式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认定等问题的探讨,均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诈骗罪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