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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具有多样的地形、不同的民族、多元的文化,是拥有五千余年发展历史的文明古国,传统文化的发展源远流长。中国的传统文化根植于古代农耕文明,农耕文明离不开社会,更离不开人情。在范忠信教授早些年刊发的《情理法与中国人》一书中,就有写到:中国人的传统法观念是一个复合的、多元的观念体系;中国人心目中理想的法律是“天理”“国法”“人情”的三位一体。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情理法”观念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基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法律化表现。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进程中,受儒家文化影响深远,在经历了七、八百年的“法律儒家化”时期之后,形成了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为典型的伦理法。正是在这样一种文化思想的影响下,民间层面就产生了厌讼的思想,将诉讼认为是不详、凶煞的坏兆头;而在官方层面,由于阶级统治的需要,对诉讼的态度更是十分抵触的。明清时期处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末期,在西方列强的侵扰下,社会上所面临的各种问题逐渐增多,对封建统治者的专制统治造成了猛烈的冲击。但是,这样的冲击也为社会底层民众百姓的思想解放提供了机遇。所以在明清时期,民众百姓对于诉讼官司的态度不再那么执拗。在涉及到人情利益的争执、冲突中,民众百姓去官府衙门告状的现象变得越来越普遍,讼师这个行当也逐渐被人们重视了起来,明清时期也成为了讼师这一行当得到快速发展的一个时期。随着讼师的发展,讼师对于“情理法”观念的认识越来越清晰明了,对于“情理法”观念在具体案例情境中的运用也越来越纯熟,这样的诸多因素为我们对明清时期讼师的“情理法”观研究提供了很好的条件。本文在论题的研究过程中根据不同的研究侧重,将文章分为六个部分。首先,第一部分是文章的引言部分,在结合与明清讼师有关的研究资料基础上,对文章的选题由来及研究意义、当前国内外学术界对讼师以及“情理法”问题的研究现状、文章的研究思路、文章采取的研究方法,以及文章的创新之处等进行了分别阐述。文章的第二部分是在结合社会大背景的基础上,对明清时期讼师的发展背景做了一个详细的概括。第三部分在结合有关的讼师秘本的基础上,对讼师群体的角色定位进行了分析,并对讼师群体眼中的“情”、“理”、“法”观念进行了深层次的概述研究。第四部分是结合讼师秘本的有关案例,从不同角度对讼师眼中“情”、“理”、“法”三者之间的联系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去寻求讼师对“情”、“理”、“法”三者之间联系运用的认识。第五部分是通过结合讼师秘本中的有关案例,特别是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剖析和比较,从不同的层面对讼师群体在“情”、“理”、“法”运用过程所存在的矛盾进行把握。文章的第六部分,是在归纳总结文章前几部分的基础上,对明清时期讼师群体的“情理法”观进行了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