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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时代的不断发展,互联网+交通的新型交通运输方式也应运而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作为一种创新的交通运输方式,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网约车服务有其本身不可忽略的优点,例如车辆档次较高,车内环境较好,服务质量更高,可以整合利用社会闲置资源,充分发挥私家车的优势和作用,真正实现汽车共享和总量控制,解决打车难题,缓解交通拥堵,改善环境状况。还可以增加就业岗位和机会,彻底解决部分私家车主的再就业问题,实现创新驱动,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发展等等。但是,随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发展,关于网约车保险纠纷将会越来越多。因为现存的出租车保险规定不能很好的适应新型网约车的需求,乘客、网约车司机、保险公司和网约车平台的利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最终这个充满创新的行业,将会因为网约车保险问题的阻碍而止步不前。网约车合法性的确立,使得私家车也成为网约车的运力来源之一。私家车只要符合监管要求便可为公众提供运输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的原有边界,传统的车险已经不能满足网约车的需求。目前网约车面临的保险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网约车保险缺乏准确的定位。网约车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汽车保险它应该是自愿保险还是强制保险,应该是营运性保险还是非营运性保险,应该是足额保险还是不足额保险等;这个问题对于保障网约车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二是网约车保险准入不明确,即政府未明确网约车经营平台进入网约车行业必须具备的保险标准,同时网约车平台对接入平台的车辆也没有规定明确的保险准入条件。在缺乏双重准入的情况下,网约车保险的水平层次不齐,不利于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和社会公益。三是保险期间分段化导致保险空白(coverage gap)的产生,使网约车在某些时段处于一个无保险保障的真空状态。四是网约车的投保人规定不明,保费定价方式单一。投保人不明一方面会抑制网约车行业的活性;另一方面还会削弱网约车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利于督促相关主体及时投保。保费定价主要考虑单一因素和历史因素,与保险风险相互脱离。五是保险理赔成本高,且在保险理赔的过程中司机利用信息优势骗取保险金。理赔成本高加上理赔过程中的保险欺诈,对于已经处于亏损状态的车险行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在对我国网约车行业面临的保险问题分析的基础之上,结合美国的网约车保险制度,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解决目前网约车行业存在的保险问题:其一,明确网约车保险的性质,建立双重保险准入制度。其二,确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保险期间及其对应的保险种类,避免保险空白。其三,合理确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保险的投保人。其四,优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保险的保费定价方式。其五,建立保险公司与网约车经营者的信息共享平台,降低理赔成本和防范保险理赔中的保险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