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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权是夫妻双方基于配偶关系所享有的具有身份利益的身份权利和义务。它是一种绝对身份权,是权利与义务的合成体。对于配偶权的立法和保护,不仅对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固有着重要作用,而且对家庭的和睦以及社会的稳定也起着积极的作用。配偶权的概念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现国外对于配偶权的立法已经比较具体和完善,而我国配偶权的立法还存在着一定争议,《婚姻法》中也并未采用“配偶权”概念,相关的立法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之处。随着现实生活中侵害配偶权的现象日益增多,给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济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但对是否应当增设配偶权制度,婚姻家庭法学者之间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本文从配偶权的基本内容入手,认为配偶权应定义为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夫妻双方基于配偶关系所享有的具有身份利益的身份权利和义务。其基本特征为:权利义务性、主体的相对性和平等性。通过探索配偶权的历史渊源与发展历程,分析完善配偶权民法保护的意义。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严重分歧。本文在讨论配偶权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将配偶权的内容概括为同居权、贞操权、生育权、日常家事代理权。同居权,是指在合法婚姻关系下,配偶一方有与另一方共同生活的权利并履行同居的义务;贞操权,是指夫妻在双方性生活上的排他性,也即夫妻不得与婚外第三人发生性关系;生育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所享有的通过自然或者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子女,享有自主的决定是否生育和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以及间隔的权利;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双方因处理家庭日常事务或与第三方发生法律行为时的代理权利,夫妻双方对此行为之后果负有连带责任。侵害配偶权的构成要件与一般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相同,包括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根据民法基本理论,又可将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分为内部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和外部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单独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和共同侵害配偶权的行为、积极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和消极侵害配偶权的行为、直接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和间接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四种类型。根据配偶权的特性,配偶权的侵害救济可以采取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目前我国的配偶权立法还存在一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有侵权责任法中缺少对于配偶权的规定、配偶权的内容界定不清、配偶权的概念界定不清等。针对以上不足,本文提出了完善举证制度和取证制度、建立与离婚制度相配套的分居和别居制度配偶权、完善侵权责任、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损害赔偿请求、在婚姻法中明确配偶权等配偶权的完善建议。综上,本文认为配偶权是男女双方基于夫妻的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由夫妻双方专属享有的,夫妻之间以及其他任意第三人都不得侵犯的体现夫妻特定身份利益的权利。目前,我国关于配偶权的制度存在着规定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强、缺乏保护救济机制等问题,因此应该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于配偶权的法律保护。本文的研究目的和写作意义是想通过对配偶权的具体内容以及立法现状的分析,加强人们对于配偶权的认识和了解,使人们在配偶权受到侵害时能够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合法的配偶权。同时,提出了一些比较浅显的配偶权立法完善建议,以期促进我国配偶权立法的确定和完善,建立和健全我国的配偶权保护和救济制度,加强对配偶权的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