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全面推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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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新资本协议,总结了西方各国先进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在1988年旧协议的基础上,提出了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要求,并指出了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金要求、监管监督和市场约束)。新资本协议的提出,是各国商业银行以及监管机构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从世界各国的监管实践来看,我国商业银行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也是相当有必要的。显而易见,新资本协议在我国的全面实施,是一个相当全面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在实施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许多问题,我们有必要对此加以研究。 本论文较为详细地分析、比较了新旧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特点,并介绍了花旗、汇丰等跨国商业银行在实施新资本协议方面的做法,以及美国、欧盟等主要国家的监管当局在本国推行新资本协议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新资本协议在我国推行时将可能遇到的难点和问题,并尝试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回答。 论文的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是从现实背景和理论意义角度提出了研究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接着阐述了本文的研究途径和方法和创新之处;最后简述了作者在撰写论文时所阅读过的一些文献资料。 论文的第二部分是对巴塞尔资本协议进行了简述。先是对巴塞尔协议的历史发展做了回顾,再简述了新资本协议的内容,并指出新协议相对旧协议的最主要创新之处是增加了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和操作风险的计量。最后对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意义以及对全球银行业的影响做了评论,认为新资本协议加强了风险监管的有效性,提高了监管效率。但新资本协议也存在着诸如增加银行的模型风险、加强亲经济周期效应等负面因素。 论文的第三部分阐述并分析了国外的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在实施新资本协议方面的实践经验。外国银行基本上都采用内部评级法作为信用风险资本的计提方法,市场风险则使用内部模型法。花旗、汇丰、渣打这些国际先进银行由于一直保持着高水平的风险管理,所以其在实施新资本协议时不需要在内部进行过多的调整,而且都一致认为,在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时面对的最主要问题是面对多个国家的监管当局的要求需要付出相当高的合规成本。此外,汇丰、比利时联合等银行认为,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困难主要是建立内部评级系统的过程,如数据的采集、数据的清洗。 在新资本协议发布后,各国的银行监管当局认真研究新协议对本国银行业产生的影响,并积极采取措施准备新资本协议的实施。目前,欧洲、日本、香港等国家或地区的监管当局,在对新资本协议实施的问题上表现出了高度的一致性,欧洲议会于2005年9月通过了《资本要求指令》,明确了欧盟国家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法定义务。和欧盟等国家不同,出于对新资本协议的谨慎,美国目前只打算对10-20家银行实施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的高级法,并且将实施时间从2008年推迟到2009年。同时美国对其国内绝大部分银行实施旧协议的修订版。论文的第四部分详细地分析了新资本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将有效地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准备和风险管理的水平;同时新资本协议对我国监管当局也提出了极大的挑战,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12月公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明确了新资本协议实施的意义、目标、原则、范围、方法以及时间表。作者通过分析,指出此《意见》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如实施的目标不够明确、没有明确新旧资本协议的双轨运行期、时间安排过紧等等,这些缺陷如不改正,会在不同程度影响新协议的顺利实施。 论文的第五部分根据我国目前商业银行以及监管当局的现状、结合国际经验,对我国如何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提出了看法和政策建议。作者认为,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实施新资本协议最重要的是建立一个有效的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体系。为此,商业银行必须从现在开始抓紧数据库、模型等相关基础工作,并以此为契机,改善内部风险控制流程,真正将内部评级体系融入到商业银行实际的信贷业务流程中。 对于监管部门,作者建议应把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CAAP)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作为第二支柱的实施要点,也就是说,监管当局在对银行实施外部的监督检查时,要对应对各家银行内部资本评估程序(CAAP)的前提假设、方法运用、覆盖范围等进行检查,并通过结合国内场景进行的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结果来分析,并对银行CAAP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做出准确评估,从而为确定银行最低资本比率要求和其他后续监管措施提供充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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