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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税改革的进行使得量能课税原则越来越成为税法领域关注的焦点。在净所得原则之下,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确定依赖于应税收入的确定和扣除的确定两个方面。相关性原则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确定哪些支出可以扣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从现有制度的梳理出发,以问题为导向,对相关性原则进行系统分析,并为现有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提出建议。文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内容是现有制度的梳理和问题的提出。首先对国内现有涉及相关性原则的规定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对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以明确本文的研究方向。第二章主要内容是对相关性原则的定位。以税收公平原则作为起点顺势而下,沿着量能课税理论、所得课税、净所得理论、税前扣除这一脉络,找到相关性原则在整个税法理论当中的位置,明确其上位概念。第三章主要内容是相关性原则对象的分析。相关性原则涉及的对象之一是企业应税收入的产生,对象之二是支出的目的,同时,还就支出目的具有双重性以及支出目的的考察路径进行了探讨。第四章主要内容是对相关性原则对象间联系的分析。通过与会计学中的相关性原则以及统计学中的相关关系的对比,相关性原则两个对象之间的联系应当满足“方向一致”和“路径普遍”两个要求。随后,本章就如何确定企业应税收入产生和支出目的的方向、如何判断二者方向一致,以及何种联系方式是“路径普遍”的联系方式进行了讨论。第五章主要内容是相关性原则的适用方式及对现行涉及相关性原则规定的修改建议。针对目前相关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界限不清的情况,建议在立法中明确二者定性与定量的不同判断职能,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在直接目的上有助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在金额上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同时,在对该条款的进一步解释中明确“直接目的”、“有助于”的含义。另外,立法时应当明确相关性原则的举证责任,以更好地将其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