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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公共治理合法性是指在国家宪法框架下,在民主、法治、平等、自由精神的基础上,民族地区民众对以民族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公共治理系统的支持与认同。这种支持与认同表现为一种社会资本。社会资本与其它资本一样,具有再生产的功能,其增值过程表现为一种既有资本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民族地区公共治理合法性再生产就是通过公共治理活动的改善,促进民众对以民族地方政府为主导的治理系统的信任与支持。这种信任与支持的实现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公共性,主要体现为民族地区公共治理必须遵循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协商基础上确定的《宪法》文本以及现代民主国家治理所要求的平等、自由、民主等方面的公共行政精神;二是合族性,主要体现为民族地区民众作为具体的某个少数民族人,在文化方面的诉求,包括民族语言、民族文化方面的满足;三是绩效性,主要体现为民族地区民众作为理性人在经济层面对公共秩序与公共福利方面诉求的满足。合法性的再生产就是为促进这三个层面诉求相互协调及在此基础上满足而进行的公共治理创新活动。合法性作为一种资本具有支付和消耗的属性。因此,公共管理者必须注重合法性的"市场"规律,充分利用既有的合法性积累,通过治理创新,促进合法性的再生产。合法性再生产周期表现为:既有的合法性积累(W)——合法性投资、经营(公共治理创新)(G)——合法性产出(W’)这样一个循环的过程。民族地区公共治理合法性再生产在主体结构上的要求主要表现为中央政府、民族地方政府、对口扶持单位、民族精英和第三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平衡。根据合法性来源的差异,当前国内外公共治理合法性再生产的方式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以法治为中心,通过民主监督、完善法制、反对腐败等途径获取合法性;第二类是以"稳定"与"发展"为旗帜,在确保秩序的基础上提高公共福利来获取合法性;第三类是通过意识形态的建设或"造神"运动的形式获取所谓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为民族地区公共治理提供了公共性与合族性基础。此外,在单一制模式下,中央政府制定的民族优惠政策和地方政府对口帮扶政策,为民族地区公共治理绩效性奠定了基础。但在民族地区现代化进一步深入的背景下,传统的合法性存量递减,而新的法治系统合法性产出相对不足,使新生的民族地方政府主导的公共治理系统很难有效担负起公共治理的功能。此外,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自由流动,使民族地区难以产出绩效性的环境问题显得更加突出。而且,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经济发展方面的巨大差异诱发了其"相对剥夺感",等等。这些问题诱发民族地区公共治理合法性消耗、贬值或递减的后果,这就要求民族地区必须加大合法性再生产力度。秦朝以来,中国一直是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隋唐以前的民族地区治理政策相对灵活。隋唐以后的整个封建社会时期,在民族地区先后形成了土司制、改土归流制两种治理体制。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具有现代民主政治意义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土司制下民族精英的官僚化异化了族性,也曲解了公共性。改土归流制很大程度上否定了族性,公共性也难以落实,绩效性也难以产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一种现代的民主治理体制,打破传统民族压迫的社会格局,建立了现代民主、法治的治理框架。但由于中国民族发展的不平衡与族性的多样性,民族地区公共治理合法性的产出仍存在诸多问题。民族地区公共治理合法性再生产的基本方式就是以合法性增量为目标,根据"公共性——族性——绩效性"之间的内在关系,结合民族地区社会形态特点,通过平衡各主体、价值、内容间的关系,打开民族社会系统,并通过民族地区民众的多元参与,促进"公共性——族性——绩效性"之间的协调产出;通过建构兼容传统族性与现代公共性的现代族性,促进"公共性——族性——绩效性"与合法性的有效衔接;通过扩大开放,促进民族地区社会交往结构的变革,从而实现"族性——绩效性"向现代的"公共性——绩效性"转化。结合民族地区治理合法性再生产的问题及衔接模式,民族地区合法性再生产必须通过"共治、共享式"治理化解治理公共性困境;通过"合作"治理突破治理绩效性困境;通过"造血式"治理突破治理合族性困境;最后,通过"开放式"治理促进公共性、族性、绩效性之间的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