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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危险驾驶行为频发并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在风险社会下,为了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有效地调控,《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作为新增罪名在刑法中予以规定。危险驾驶行为的入罪,表明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决心。本文立足于当前的现实,对风险刑法观念下的危险驾驶罪进行分析和阐述。本文正文共分为四部分。在第一章中,首先介绍了风险刑法的基本理论。风险刑法是风险社会的产物,它所保护的法益是抽象的;适用的范围具有扩张性,更多体现的是行为无价值理论;风险刑法关注的重点是危险犯,目的是为了降低社会风险,增强主体的安全感。但在近期内,传统刑法理论仍是刑法的主导理论,风险刑法只是传统刑法理论的有益补充,不会取代传统刑法理论成为刑法的主导理论。紧接着,笔者对风险刑法理论在国内外的应用价值进行了考察,发现风险刑法早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就在国外环境、产品责任和交通安全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而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是风险刑法观念在我国刑法产品责任领域与交通安全领域适用的体现。从第二章起,本文开始对我国的危险驾驶罪进行解析。我国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有两种类型:“飙车”型危险驾驶罪和“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文章首先对这两种类型的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行为进行细致的分析,然后对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的争议进行理性思考,得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结论,最后对本罪的出罪机制予以探讨,论证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是不可以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的。通过上文对风险刑法理论和危险驾驶罪的介绍,文章第三部分就可以对两者的关系进行分析。在此之前,首先要对危险驾驶罪的性质予以明确。在对危险犯及其相关的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划分之后,笔者得出“飙车”型危险驾驶罪是具体危险犯,“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并在第二节中对危险驾驶罪符合风险刑法观从立法与司法上进行了详述。在论证了危险驾驶罪符合风险刑法观念的基础之上,笔者主张应用风险刑法的相关理论对危险驾驶罪中的缺陷进行规制。在注意危险犯的扩张与风险刑法的有限适用之下,笔者倾向于对危险驾驶罪从三个方面进行规制:一、设制开放性款,扩大风险刑法理念的应用范围;二、明确“飙车型”危险驾驶罪“情节恶劣”的情形,限制风险刑法的适用;三、规定“醉驾”的临检程序,从实际操作中规范法律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