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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事诉讼的客体,案件由两大要素构成,一是被告人,二是犯罪事实。由于理论上对案件同一的认定标准没有明确,导致中国有关刑事案件同一的相关制度存在一定缺陷,一是起诉书内容过于详尽,案件事实与法律评价相分离,未按规定撰写的起诉书缺乏程序性制裁,这就使得审判对象及被告人防御对象不明确;二是公诉变更制度中,指控事实与指控罪名不明确,变更程序不合理;三是未确立免受双重危险规则,被告人受到重复追诉。通过对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有关犯罪事实同一标准的考察,犯罪事实同一的标准主要可以归纳为三类,即罪名同一标准,公诉事实同一标准及法律性事实同一标准。中国在判断犯罪事实是否同一时应采法律性事实同一标准。笔者认为,中国应确立起诉状一本主义,构建诉因制度,明确程序性制裁措施,完善公诉变更制度以及确立免受双重危险原则。以上问题的解决与完善都将对检察机关权力的制约、法院中立地位的维护以及被告人基本权利的保护产生重大意义,使控辩审三方关系趋于合理,并最终推动中国法治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