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荐制与通道制实施效果的比较研究——基于IPO价格行为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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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的“安然”事件到我国的“银广夏”事件,投资者无疑是最大的受害者,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逐渐成为人们的关注的焦点,各国监管部门也开始尝试通过发挥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作用来提高上市公司内在质量,进而恢复和增强普通投资者的信心,还原证券市场的本来面目,从而达到进一步发挥证券市场优化资本资源配置的功能。2003年底,中国证监会颁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并规定于2004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标志着中国进入保荐制阶段,这是继核准制后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又一重大变革。保荐制起源于英国,盛行于香港等成熟资本市场的创业板市场,中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保荐制引入主板市场的国家。在创业板市场上的实践经验已充分表明,保荐制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效果相当明显。   然而,由于在主板市场运行保荐制尚属首例,保荐制在我国实施了六年多时间以来,是否如人们预想的那样从源头上提高了上市公司的质量?保荐制更为市场化的做法,是否提高了我国市场的效率及有效性?这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在以往对保荐制的研究中,国内学者大多采用定性的方法,要么研究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本身的缺陷,如法律关系的改进;要么通过对比不同国家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总结值得中国市场借鉴的成功经验。少有文献采用定量方法对保荐制在我国特有的市场环境下实施效果进行验证,本文为了验证保荐制的实施效果,从IPO抑价行为的角度,通过对我国通道制和保荐制下IPO价格行为的表现和影响因素的比较来研究这一问题。本文将选择2002年1月—2006年2月之间的全部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上市公司,并将总样本划分为通道制和保荐制两个子样本,比较研究的重点包括两种制度下IPO平均抑价率和三年期平均累计超额收益的比较、长期累计超额收益的具体表现,并通过多元线性回归对各自的影响因素进行比较。   通过对我国通道制和保荐制下IPO价格行为的表现及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二者实施效果区别明显:保荐制下IPO抑价率与三年累计超额收益均低于通道制;通道制主要受到市场因素和新股发行方式等外部因素影响,保荐制则主要受到发行公司自身规模和财务状况等内部因素的影响。这些现象说明,保荐制的实施提高了新股发行定价效率,改善了市场有效性程度,保证了上市公司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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