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物权法》第245条将对占有被侵占的保护以条文形式明确规定,此规定呈现了对侵害占有的公力救济。对占有的保护是不同于本权保护的,无论是行使时间还是行使主体。对于占有保护请求权中占有的界定,我国采用事实占有一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权利。针对事实占有之说,我国的法律精神旨在保护一种占有的事实状态以及对和谐社会秩序的维护,权利人只需要证明此前对被侵占物享有管领和控制的事实,而无需证明权利本身的存在。同时,占有本身可以划分为多种类型,但在维护秩序这种法律精神的指引下,无论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同样受到《物权法》第245条的保护,但《物权法》第242、243、244条不同主观状态下占有人的责任区分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这将导致两者对物之损害赔偿所承担的责任、向原物所有人承担的孳息返还义务,是否可以获得占有期间相应的维护费用以及因物上代位所产生的赔偿金有所差别。针对不同的阶段及侵犯程度,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以及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对占有事实的保护,不似物权请求权以物权为基础,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建立在在占有而非本权的前提下,无论是善意占有或恶意占有,意在维护公共秩序,权利人只需要证明此前对被侵占物享有管领和控制的事实,即可进行权利诉求,即占有之诉,物权请求权就是本权之诉。某种程度而言对于权利的保护更为快捷简便,且不以本权之诉为前提。但占有之诉与无权之诉是两个独立的诉讼,在实践中绝不可以占有之诉取代本权之诉,确定物的最终归属。占有诉讼相对于本权诉讼并不需要频繁适用普通程序,对于权利人举证责任也不涉及对物权本身的证明,只需要证明对物拥有占有事实即可,简单、快捷的诉讼过程可以尽可能的保障权利人的诉权。但我国目前并没有单设占有之诉,对于权利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也就没有程序法上的依据。本文从占有的性质之界定入手,通过对占有类型的比较与划分,并采用比较法分析国外的占有保护制度结合我国目前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实践阐述我国的占有保护请求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重点讨论占有的划分对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意义,分析其特点并对我国占有之诉的构建提出自己的观点,探求对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