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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提供“专家理财”服务的集合投资工具,证券投资基金具有风险分散化和管理专业化的优点;但另一方面,它也隐含着基金管理人滥用职权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危险。为了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基金治理结构必须实现内部权力的制衡。然而,我国基金治理结构的内部权力之间却是明显失衡的,导致这一失衡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能被虚置。为完善我国的基金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能,本文选择对基金托管人制度进行研究。本文首先阐明了基金托管人的涵义,随后具体研究了英国单位信托和美国共同基金中的基金托管人制度,最后对我国基金托管人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概括介绍,主要阐明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涵义,并分析了基金托管人存在于基金治理结构中的原因。第二章分析了英国单位信托中的基金托管人制度,首先概括介绍了单位信托的概念和特征,紧接着分析了单位信托中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以及与单位信托基金托管人有关的具体法律规定,重点放在对基金托管人职能和对基金托管人约束的研究上。第三章讨论了美国共同基金中的基金托管人制度,首先概括介绍了共同基金的概念和结构特征,并阐明由于其结构的特殊性,共同基金中的基金托管人涵盖了基金董事会和基金保管人,随后分析了基金董事会和基金保管人在共同基金中的法律地位,并对与独立董事有关的立法进行了具体研究。第四章是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制度之现状的分析,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