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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经过了土地改革、初级农业合作社、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几次重大变革之后,最终被确立下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产生不同于以往土地制度变迁,是在农民自发倡导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将近三十年的实践也证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符合我国当时国情的有效制度安排。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产生及确定进行详细的分析。因为在研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创新的时候,首先要做的应该是解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如何产生的,而不是仅仅从制度安排的缺陷入手寻找解决的办法。文章将从两个层次分析农村土地制度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变迁:一是为什么在七十年代末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会进行变迁。对这个问题的论述主要运用的是制度经济学中制度变迁的供给与需求理论。文章的第二部分分别阐述了在人民公社末期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需求的产生、制度变迁供给的不足及制度变迁的非均衡状态。第三部分对制度变迁的过程进行详尽的分析。虽然制度变迁存在非均衡,但制度变迁的发生必须是在制度变迁主体比较其成本收益之后完成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变迁是一步步进行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只有所有的主体认为制度变迁所带来的收益要大于预期成本时才会共同推动制度变迁的最终完成;另一个层次则是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为什么会确定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这种形式。对这个问题的论述主要运用的是制度经济学的路径依赖理论。文章的第四部分从正式制度的路径依赖和非正式制度的路径依赖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我国自夏朝起土地制度就已经作为国家的一种基本制度而存在,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在其发展的过程当中形成了一条长长的演变路径,对其后的制度变迁轨迹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除了以往土地制度安排对制度变迁的影响之外,长期存在于我国社会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路径选择的过程中也发挥巨大的作用,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是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发挥作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