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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继承法》在规定遗嘱自由原则的同时,以“必遗份”制度作为对遗嘱自由原则限制的最主要的方式。“必遗份”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对遗嘱自由原则起到了巨大的平衡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财富的增加,遗嘱自由原则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较多的案例体现出遗嘱自由原则与继承制度的目的、社会公共道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冲突。这些冲突说明我国继承法中的“必遗份”制度在适用过程中越来越显现了其不能完全实现对遗嘱自由的限制。遗嘱自由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本文在对遗嘱自由原则溯源的基础上,分析了遗嘱自由的理论基础;同时本文也指出限制遗嘱自由的必要性,并分析了其他国家限制遗嘱自由的主要方法;分析了我国目前《继承法》中关于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立法现状;并通过典型案例的解析说明了我国《继承法》中遗嘱自由原则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我国遗嘱自由原则在适用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本文全面分析了我国限制遗嘱自由的主要方式——“必遗份”制度。较全面地指出了“必遗份”制度的概念、意义;也较深入地分析了我国“必遗份”制度在对大多数法定继承人的保护、权利人的标准过于苛刻、份额标准不确定、权利的保护制度不健全等方面所存在的不足。针对我国“必遗份”制度所存在的不足的问题,本文较全面地介绍了其他国家所运用的限制遗嘱自由的“特留份”制度,并较为详细地介绍了其他国家关于“特留份”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本文比较了“特留份”制度与我国的“必遗份”制度的异同,从而明晰“特留份”制度在限制遗嘱自由方面的巨大实践意义。最后,本文从维护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充分保障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使继承法的具体制度之间更加协调、有利于加强对配偶继承权的保护、符合近亲抚养的要求以及社会利益的保护、有利于我国民法与其他国家的民法的统一与融合等五个方面分析了我国设立“特留份”制度的理论意义。在此基础上,从明确“特留份”权利人主体范围、设立“特留份”的固定标准、明确“特留份”的具体计算方法、规定“特留份”权利人的救济权、规定“特留份”权利的依法剥夺制度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继承法中的“特留份”制度的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继承法,有效地限制遗嘱自由,保护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