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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作为一种客观现象一直作为灰色的敏感问题自古至今存在着。这一行为是指在夫妻关系在法律意义上仍然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一行为,存在的根源在于长期以来的男权社会中,女人被视为男人的附属品,在家庭生活中必须事事听从于男人,因此在性权利的选择上根本没有自己的选择权。但是近代以来,女子权利保护意识增强,婚姻的意义变化,因此出现了对于婚内强奸的问题的讨论,出现了要求重视婚内女性的性自主权利,保护婚内女性的身心健康的呼声但是对于这一问题,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强调保护婚内女性的性自主权利,也没有明文规定婚内强奸属于犯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婚内强奸,从80年代的完全否认已经过渡到90年代及现在的有条件的部分承认。可以说这是我国司法的一种进步。但是由于立法上的空白,也导致了我国各地对于这一问题,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因此笔者基于对女性尊严和身心健康的维护,提出婚内强奸入罪的基本观点。在此问题上,在欧洲大陆、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中,有的是将婚内强奸列入强奸罪中定罪,有的直接单独定罪为“婚内强奸罪”,有的则是列入别的章节的“妨害风化罪”。基于其一般发生在夫妻关系的隐秘关系中,不容易被第三人发现,不容易举证,不容易被追诉。笔者认为可以将婚内强奸列入强奸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规定:将其规定为自诉犯罪,既可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也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对其规定诉讼时效,既利于证据的采集,也利于丈夫权利的保护,防止妻子因为他事的报复心理;对其引入刑事和解与调解机制,保护家庭生活的稳定,利于夫妻关系的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