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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发展成为法律是人类社会在文明史上的第一次表现,对于现代社会制度化的规范建立了坚实的基础。在民法实践中,大量法规和习惯法同时存在,作为大多数国家司法和立法实践中的补充法律来源都发挥了关键作用。从规范的角度来看,民事惯例是社会民法中普通公众遵守并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守则的普遍做法。在中国的法治对话中,民间习惯不被普遍承认,除了外交关系和国内少数民族之外,习惯法通常很少出现并获得使用。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当法律的颁布面临缺陷和漏洞的滞后问题时,不能在补充中冒出漏洞的习惯性的问题,并且在中国司法和立法实践的司法实践中解释论证的作用并没有建立民事司法申请的管辖权和法律地位规则的效力。因此,在现代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注重民事习惯的作用,建立民事法律地位,建立司法适用规则的民事习惯,将起到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司法实践价值。本文在研究的过程中采取了对比论证、分析归纳、实证研究的方式对民事习惯的内涵、作用及民事习惯作为民法渊源的可能性、必要性进行阐述和分析,确立民事习惯的法律渊源及地位。未来,我国在民法典的制订过程中,会加大对民事习惯的立法,这一举措,必将会大大地促进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观念的深入人心并促进法律的灵活运用,有利于法官裁判案件时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保障更多个体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