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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凭借其快速、低费等优势,正逐渐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主要方式。但与此同时,当事人恶意利用仲裁程序的现象也日益普遍。当权利的受益人使用权利与该权利规则所追求的目标相抵触时;或以不成比例的方式行使权利影响利益平衡时,就会发生仲裁滥诉行为。这导致了程序权利的行使与有关商事仲裁的总体目标之间的严重分歧。随着国家不断放松对仲裁的司法审查,低门槛的立案登记制度、第三方出资机制的引入等现实问题的困扰,当事人滥用仲裁程序的现象开始迅速蔓延,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对申请方而言,即便最终败诉,其仍可能因拖延的仲裁程序对被申请方的威慑效果而获益。滥诉现象的产生和蔓延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商事仲裁机制的担忧和不信任,如何预防和制裁滥诉是近年来商事仲裁机制改革的争点所在。本文的主要目的是讨论当作为影响程序策略的滥诉申请被当事方越来越多地提出时,仲裁庭可能采取的制裁措施。基于对滥诉现象的分析,结合现有滥诉应对实践,笔者提出以下三个建议以应对滥诉:第一,在仲裁规则中纳入早期驳回程序。即在仲裁程序开始阶段,提前驳回当事方没有法律依据的滥诉请求,以避免受害方陷入诉累;第二,引入费用担保措施。以消除受害方对于其可能无法补偿因滥诉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担忧;第三,规定滥诉侵权责任。将仲裁滥诉纳入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并赋予仲裁庭作出类似费用重组等惩罚性措施的仲裁权,构筑起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目前,中国各主要商事仲裁机构尚未建立起体系化的审查和过滤机制,与国际上主要仲裁机构加速仲裁目标下的快速低费仲裁实践相比,中国在仲裁相关制度构建和程序设计上还存在诸多不足。文章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不仅能从理论上有所突破,还能以此为契机为仲裁制度改革和创新提出些许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