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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实质是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在中国现代化转型时期,如何解决农民问题,将成为最为艰难也是最为关键的问题。乡村社会是中国社会的基础,乡村社会的民主化,也就意味着中国社会的最深厚的基础得到改造。这是理解近代以来中国乡村社会政治发展和进步的关键,也是认识目前中国村民自治的关键所在。随着国家对农村经济依赖性的减弱和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传统的权力文化向现代权利文化的转变,国家的行政权力将逐渐退出农村的政治领域,乡村社会将最终完成从身份到契约的过渡,并实现从传统专制的家族社会向现代民主的个体社会转型。村民自治制度是伴随着“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的解体、废除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兴起出现并确立的。“村民自治”制度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相结合的产物。村民自治制度的价值追求包括了:转型期和谐的乡村秩序、乡村治理的法治化、基层政治的民主化。实行村民自治即意味着国家行政权从基层农村社会的撤出,村级以下的事务均属村民委员会的自我管理范围,国家行政权在农村社会的运作范围明显缩小。由此产生的突出矛盾表现为“两委”矛盾。在促进村民自治法治化的进程,要求行政权的运作方式从单纯的命令与服从式的方式向多元化发展,在基层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交往过程中,行政指导、行政契约、行政协商应成为其主要方式。转型期村民自治制度的一些建议有:培育村民自治制度的内动力—引入产权制度以促农村经济发展;落实“四个民主”—坚持和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处理好农村民主选举:村委会每届任期5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要引入竞争机制、重视选举程序、打击贿选等干扰、破坏选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