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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伪造行为的一种,伪造私文书行为因独有的特殊结构构造不同于其他伪造行为。伪造私文书行为指行为人以实施行使为目的而存在两个行为,但第一个伪造有关权利、义务等关系或者事实证明文书的行为是构成要件行为,而第二个行使行为却并非构成要件行为。我国刑法学界近几十年来,对伪造罪有了一定深度的研究,但是对伪造私文书行为的研究却显得略微单薄,尤其是对伪造私文书行为的本质、保护法益的体系定位、构成要件等问题并未加以讨论,因此,有必要结合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对伪造私文书的行为进行定性分析,并予以刑法规制,以便完善我国的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并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对私文书、伪造等的一般理论进行分析研究,界定和认识伪造私文书行为的本质、保护法益的体系定位、构成要件等是研究伪造私文书罪的基础。伪造私文书罪属于非法定的短缩二行为犯,以行使为目的作为其主观的构成要件,属于“超过的主观因素”,与故意的内容不同。伪造私文书罪的行为在表现方式上不仅包括有形伪造,还包括无形伪造。深入探析伪造私文书罪,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上认定私文书不应包括复印件,并提出私文书的制作名义人必须真实存在,才可构成伪造私文书罪。同时对伪造私文书罪与其它罪名进行辨析,指出其中的联系与区别。伪造私文书罪的犯罪形态不同于一般故意犯罪的犯罪形态,主要从伪造私文书罪的停止形态(包括伪造私文书罪的未遂形态与既遂形态)、罪数形态两方面对其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