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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犯、法定犯作为一种传统的犯罪分类为学界普遍认同。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变化,这两种犯罪自身也已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法定犯时代的到来。为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在法定犯数量大幅增加的趋势下,作为有效的社会管理手段之一的刑事法律应当做出积极回应,对法定犯的立法方向重新定位势在必行。面对突发多变的法定犯,我们不能仅仅指望一部刑法典就能解决所有问题。在了解法定犯入罪的犯罪学原因,以及刑法典的稳定性与附属刑法的灵活性特点之后,我们以此展开对法定犯立法方向的讨论。本文计划从六个方面展开讨论:第一部分先通过对加罗法洛自然犯罪概念的论述,得出只有那些伤害怜悯和正直这两种基本情感的行为才能称为是犯罪,被加罗法洛排除在他所说的犯罪之外的侵害行为其实就是法定犯;之后对法定犯与自然犯的区分问题进行论述。第二部分旨在描述现今法定犯发展的两大趋势,即法定犯数量逐渐增加和法定犯的自然犯罪化,进而引发我们对当今法定犯立法模式的再思考。第三部分通过对犯罪学当中犯罪定义的认识了解,分析作为犯罪定义主体的立法者的任意的、易变的主观能动性对于刑事立法活动有何影响;此后展开对立法者主观性之于法定犯产生的作用的论述。第四部分笔者在分析讨论了刑法典的稳定性和附属刑法的灵活性特点之后,进一步论述立法者的主观性与刑法渊源特性之间的匹配与冲突问题,从而开启对法定犯立法模式的讨论。第五部分在介绍了加罗法洛双轨制的立法模式之后,笔者亦提出了关于我国法定犯的立法模式建议,以及这种调整的现实、理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