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知情同意原则

来源 :浙江工商大学 | 被引量 : 1次 | 上传用户:laurachen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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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件与日俱增,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心的焦点。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基本确立了知情同意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基础地位,但我国还未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国内已有很多专家学者进行了研究,但大多都是基于大数据的背景。事实上,因知情同意原则根植于自主价值,蕴含着信息自决权的思想,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石,决定了其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重要性。而国内目前对知情同意原则的研究,更多的是在医学领域的应用。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困境,目前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降低了同意的有效性,信息主体的同意成为了信息控制者的免责条款,信息控制者超越授权范围使用个人信息,信息的二次利用普遍缺乏同意,信息主体的理解能力匹配不了信息的更新速度以及复杂程度,以及立法的空缺使得个人信息保护无章可循,对于信息控制者的侵权和违约行为,也缺少相应的惩罚措施。在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上,发挥知情同意原则的作用,可借鉴美国和欧盟的立法经验,将敏感信息与一般信息区分保护,明确信息控制者的责任承担,另外通过规范隐私条款的声明,明确信息以收集目的而使用,促使信息控制者对信息收集、利用和分享透明化,从个人信息的收集环节开始管控风险,平衡信息主体和信息控制者对于权益保护和使用效率的冲突,提高信息主体知情同意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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